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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借读政策规定

信息来源于:泾阳信息港 发布时间:2011/5/7
初中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借读政策规定

泾阳县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泾政教发(2008)097号]

为了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入学

1、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必须坚持划片招生、免试入学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为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文化课书面考试,学校不得设立重点班、快慢班。

3、辖区内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各乡镇初中的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校依据《小学毕业生花名册》负责发放学生入学通知书;局直学校新生入学,由学校负责发放学生入学通知书,并报局基础教育股备案。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正常入学。

5、高中新生入学,凭录取通知书、中考准考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初中毕业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一周不报到者,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6、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暂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镇政府(城区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学校出具缓入学证明。

7、中小学新生入学两周后,学校应按班级如实编制《在校学生花名册》,正式建立学生学籍,上报《学籍花名册》一份,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各一份,学校不得拒办、少办、重办或缓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取得学籍后,不得随意更改姓名,若确需改换姓名,须持学校及派出所证明到局基础教育股办理更名手续。高中段学生更名,须持本人申请、学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等,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

8、全县小学生学籍档案采用省教育厅印发的《小学生素质教育报告单》,并建立《泾阳县小学生学籍表》,以此作为取得正式学籍的依据。初中学籍使用《陕西省咸阳市中学生学籍档案册》和《初中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高中学籍统一使用《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陕西省咸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

二、转学

9、学生因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乡镇迁移,或因父母工作调动等特殊原因,可办理转学手续。

10、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①除因特殊原因外,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毕业生最后一学期就读者;②学生学籍档案资料不齐全、不规范者;③转学理由不当,违背有关转学规定者。

11、转学手续:先由学生家长持户口薄及转入学校接收证明,向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就读学校同意后,开具县教育局统一制式的转学证明,并在学籍档案有关栏目中签字盖章,再经转入学校同意签字盖章后,分别到原学校和转入学校各自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普通高中跨区县转学,须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

12、学生转学手续办完后,原校应将其学籍档案资料交学生监护人或学生本人交转入学校,转出学校不得扣留其学籍档案,不得收取转学费。

13、凡未办理转学审批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或先转学而后办手续,否则均不承认学籍,按学校学籍管理混乱处理,在年终综合评估中酌情扣分。

14、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入学考试。

三、休学、留级、退学

15、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可办理休学手续。

16、休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须向学校提交有家长同意签字的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将休学证明及档案册报局基础教育股审核批准。高中学生休学,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学籍管理人员将休学证明及档案册报局基础教育股审核,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因病休学者,需提供县(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17、休学期满,学生家长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学生一般随下一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

18、全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一律不允许留级。

19、高中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学习而退学者,作正常退学处理;在一学年内无故旷课连续达四周,累计达六周者,学校可劝其退学。学生退学,由学校审定,并填写《退学学生花名册》,逐级呈报县、市教育局审批备案,注销其学籍。

20、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除正常休学外不允许退学。学校不得以任何原因劝学生退学,更不得开除学生。

四、考核、毕业、升学

21、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通过多种形式,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综合素质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综合素质评价。

22、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文化科目应按课程标准要求进行考试或考查;体育成绩应按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操行评定以激励性评价为主,用全面发展的观点反映学生各方面情况,并对学生具有教育、指导意义。

23、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成绩达到规定标准,操行在及格(C级)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并按管理权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义务教育证书》由县教育局统一审批验印,验印时,初中、局直小学以校为单位,乡镇小学以中心校为单位统一进行;高中生《毕业证书》由学校经县教育局审查后报市教育局审批验印。

24、凡未满修业年限、中途辍学、未参加毕业考试的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学校要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学生就读完成学业。

25、小学毕业生在校修业期满,按照“全部免试就近”的原则,均应升入初中继续学习。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必须参加“中考”,未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提前录取的和按有关规定升入职业学校的学生除外)不能升入普通高中。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五、管理办法

26、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县教育局集中统一办理学生转、休学等的审批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每学期开学一月内,各学校须将转出(入)学生、休(复)学学生、辍学学生、退学学生、留级学生等按要求登记造册报局基础教育股备案。

27、每年九月底前,各乡镇中心校和县直属小学须将全乡镇小学一年级新生和六年级毕业生学籍花名册上报县局基础教育 股备案。各中学须及时做好建立新生学籍档案的准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到县、市教育局完成新生“建档”工作。

28、各学校学籍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严格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学籍管理第一责任人:校长;相关责任人:主管副校长、主任;直接责任人:学籍管理人员、班主任。

29、学校校长全面负责学籍管理的统筹安排、人员调配、相互协调工作,负责学生档案建立和保管的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对学籍上报表册的把关、审核工作。

30、学籍管理员负责宣传贯彻学籍管理方面的规定,负责核实各年级、班级人数,编制并保管《学籍花名册》,在每学期结束时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填写学生学籍档案的相关内容,负责上报学籍表册、办理转、休、退学等手续。学籍管理员有权向县局直接反映学校在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31、乡镇中心校负责各乡镇学生人数的汇总、核实、上报工作,负责编制全乡镇《小学生学籍花名册》及“一册两表四书”等相关表册,负责全乡镇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和义务教育证书验印工作。

32、县局将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学校年度目标考评之列。凡是在学籍管理工作中不按规定时限、程序办理或弄虚作假、违背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严肃处理。

六、附则

33、本规定适用于全县普通中小学校和民办教育单位。

3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35、本规定由县局基础教育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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